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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解读


按:《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标志着我市从制度上建立起促进就业长效机制。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自2003年以来,我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累计达163.75万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就业达114.08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累计达814.7万人,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但是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二是就业稳定性不高;三是劳动力素质偏低;四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需要加强。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有必要在总结我市促进就业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将稳定性较好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在促进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就业或创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条例第十条规定,小企业或合伙经营组织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者达到规定比例,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通过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就业重点企业吸纳特定对象就业达到规定人数,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民政、移民、土地、扶贫、残疾等有关专项促进就业资金,用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三峡库区移民、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税收优惠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登记失业人员、三峡库区移民、农村劳动者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毕业二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三峡库区移民、进城务工人员;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的其他用人单位、人员。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未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者创业的,可以通过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哪些服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
    (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服务;
    (四)职业培训服务;
    (五)就业援助服务;
    (六)办理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其它公共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公布用工备案和失业登记服务流程。
    用工备案和失业登记程序、登记证样式及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和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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