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苇建议,各地在制定类似法规时,应从“女性农民工”的特定角度,增补相应内容,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明令禁止对女性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明确规定男性农民工与女性农民工同工同酬;明确规定女性农民工的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条件给予女性农民工特殊的养老、医疗、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以减少她们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设立妇女维权法庭,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将法院的司法优势与妇联“娘家人”的特点相结合,使妇女起诉由难变易,案件审理由慢变快,法庭办案由散变专,妇联维权由虚变实。
“应当将这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且通过法律形式将其规范化,明确规定妇女维权法庭审判人员的配备,受理案件的范围,诉讼案件的特殊保护措施,妇联工作人员参与审判的制度以及执行优先等内容,以此保障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陈苇建议。(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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