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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十四)开展跟踪调查。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城乡人力资源就业状况入户调查,了解掌握全市城乡人力资源的总量、分类和分布,并从中筛选样本户进行半年间隔的跟踪调查,动态了解各类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状况。开展为期三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跟踪调查,从2009年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取样本,通过每半年联系毕业生本人和家长的方式,了解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岗位转换状况、见习培训状况、薪酬待遇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状况等。上述跟踪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十五)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和相关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避免向社会释放更大的就业压力。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对关闭停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接续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对经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引导企业分批有序进行,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贷、欠薪、欠保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城乡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三十六)全面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按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发放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持有《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市内就业均可享受同样的就业扶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凡进行参保登记、用工备案、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参加培训、退休审批、享受扶持政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须持《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三十七)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力度。各县(区)要在做好各类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乡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工作。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要继续坚持确保一人就业、保持动态为零的工作目标,保证20天内至少提供1个合适的就业岗位。继续对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助,提供见习补贴,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并发放生活补贴,继续培育购买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实施重点援助和兜底安置。
  (三十八)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保证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人员编制不完善、不协调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使之完善、协调。要重点解决好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问题,县(区)财政要筹集资金支持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和联网工作。2009年在全市开发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岗位补贴标准和补助比例保持不变。
  (三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平台建设。积极配合省级平台解决同我市系统的智能接口问题,实现数据时时传送和信息共享。配合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开发全市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和联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工作,今年市政府要将就业信息系统联网特别是信息上报情况,纳入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考评指标。市、县(区)要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和后期信息整理上报工作。
  (四十)切实搞好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要认真组织好就业援助周、春风行动、校企对接、民营企业招聘周、创业成果展洽会等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辟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小额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一条龙”服务。继续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载体,强化社区就业服务。针对当前就业形势,今年要广泛开展系列招聘活动,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招聘活动。要帮助高校搞好毕业生双选会,送岗位、送信息、送政策进校园。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密切关注返乡农民工的流动去向,组织待转移就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外出求职农民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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