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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七)努力降低创业成本。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并结合实际,扩大地方减免项目。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各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二十八)加大对创业示范城市和困难地区创业的扶持。积极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型城市的创建工作。继续对棚改回迁居民创业给予借款扶持,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放宽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借款条件,为棚改回迁居民创业提供资金扶持,促进棚改回迁居民实现创业。
  (二十九)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全市创业培训一律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SYB创业培训教材,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0学时。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实行最高培训补贴标准,即每学时10元。改革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创业培训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对培训合格后拨付另50%的培训补贴。要把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纳入到创业培训体系中来,并结合返乡农民创业特点制定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返乡农民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办法与其他创业培训相同,其中路途远、经济困难的人员可享受交通、午餐费用补贴。广泛开展面向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对创业教育示范校市财政可通过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给予支持,满足学校创业教育需要。
  (三十)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力度。各县(区)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充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财力,做到每年有所补充,保证担保机制持续有效运转。各级财政要在当年财政存款招投标书中将商业银行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幅度作为招投标条件之一;对当年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率达不到规定的,降低其财政存款比例。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引导各类政策扶持对象拓宽就业渠道,在符合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投放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支持个人创业促进就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力度,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的,适当放松存贷比限制。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银发〔2008〕238号、辽政发〔2008〕16号、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三十一)启动高校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通过创业指导系统创业技能培训,催生大学生创业和参与创业,利用孵化基地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学历教育,逐步实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省、市财政给予师资培训专项支持。
  (三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做好失业预警和调控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建立失业监测制度。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经济规模、所有制类型和就业容量等因素,在重点监测160户工业企业基础上,再选择50户劳动密集型的采掘业、建筑业、商贸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关闭停产动向和裁员情况,关注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变动情况。建立月度农民工返乡和进城务工监测制度。依托输出地劳动保障乡(镇)、村平台,做好返乡农民工的情况统计。建立月度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监测制度。对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上述监测制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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