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报告认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害人,按照现在农村与城镇的两个标准情形,则应确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适用最高的赔偿标准。
保护生命权有了样板
依然回到报道开头所说的案例。
在3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这起导致4位农民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毫无悬念地适用了“同命亦同价”的标准。法院一审判决,4名农民工获赔各种费用共计230余万元。
对此,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锡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僵化的、机械的赔偿标准,不但有违平等的法律原则,也会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难度和困惑。
对于究竟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这一问题,锡山区法院院长金玮琳的看法是,只有用客观标准来衡量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体维权困境,从而取得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
“不论出身如何,生命同样都是宝贵的,司法要给予同等保护,这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褚红军了解该案后认为,这一举措顺应了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发展趋势。
记者手记
将视线范围扩大到全国可以发现,“同命亦同价”的确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与专家学者进行了探讨。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也建议,应该尽快结束“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情况。
更令人振奋的消息是,一个月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专题讲座上,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作出了明确回应。他强调,“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因为王胜明的权威身份,有分析人士预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许很快会成为历史,法律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将进一步彰显生命的尊严。(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陈其生 丁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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