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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省补贴实施方案或实施指导意见(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印发执行并抄报农业部、财政部。

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的省份,试点方案须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须按有关规定单独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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