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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一、充分肯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十年取得的巨大成绩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当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农业机械化的法律,这部法律围绕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现代农业,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

10年来,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比较深入持久,产生了广泛、积极的社会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10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贯彻是有力的,各尽其责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农机化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核心,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机化法律制度基本健全,农业机械化促进和管理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轨道,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逐步增强。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发布为标志,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力度显著加大,包含财政补贴、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用地便利、基本建设等多种政策措施在内的中国特色农机化扶持政策框架基本建立,特别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持续大幅度增加,有力带动了地方政府、农机企业和农民的多元化投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键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认为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总体实施效果好,对农机化发展促进作用巨大。事实确实如此。10年来,在法律和中央精神的指引下,政府、企业、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热情持续高涨,形成了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合力。10年来,农机装备总量增长之快前所未有,全国农机总动力先后迈上7亿—10亿千瓦4个大台阶。农机作业水平提高之快前所未有,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今年将超过61%,较10年前提高了27个百分点,增幅相当于法律实施前35年的总和,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已经实现由人畜力为主向机械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之快前所未有,服务环节从产中向产前、产后迅速扩展,有效满足了广大农户的农机作业服务需求。农机工业发展速度之快前所未有,科技创新能力和农机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0%,我国已经跃居世界农机制造大国之列。

实践证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农机化发展方面作用巨大,开创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黄金十年”。这10年,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地位作用持续增强。农业机械化的跨越式发展,有效地缓解了青壮年劳动力短缺的突出矛盾,有力地保障了农业稳定发展,挖掘了粮食增产潜力,引领了耕作制度改良,推动了农业技术集成、节本增效和规模经营,加速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实现粮食产量“十连增”、农民收入增长“十连快”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认真分析《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的成功经验和面临的任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我们在贯彻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也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第一,必须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有关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这是实施好《农业机械促进法》的重要基础;第二,必须制定完善的配套法规政策,把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这是贯彻实施好促进法的重要保障;第三,必须着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推进农机化发展的合力,这是贯彻实施好《农业机械促进法》的关键。这些经验弥足珍贵,我们要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发展。

在总结成绩和经验,增强发展信心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法律贯彻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一是虽然农机化发展环境日趋良好,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对农机化的认识深度不够、法律实施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力等问题。二是虽然农机装备数量大幅增加,但低档次机具比例大、农机运用基础设施条件差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三是虽然农业生产方式整体迈入了机械作业为主的新阶段,但双季稻地区机插秧水平、甘蔗主产区、棉花产区、油菜产区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提高比较缓慢,已经成为制约相关产业发展的瓶颈。四是虽然农机合作社等新型社会化服务主体有了较大发展,但整体组织化程度低,高技能人才少,农机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益亟待提高。五是虽然我国农机工业产值全球第一,但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弱,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有效供给严重不足,有的关键机具及核心部件对外依存度高。因此,加快机械化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还要靠我们各地、各部门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为依托,共同推动新时期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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