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按照“制约行政权力、加强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加强监管,完善机制,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增强地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近几年来,农机化司每年都与38个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细化任务目标,落实奖惩措施。绝大多数省也与市县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了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精心制定实施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加强实施主体监管,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去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明确了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纪律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等规定,实行经销商黑名单制度,严重违法违规的永久不得经销补贴产品。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开展延伸绩效管理。同时,继续着力推进补贴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建设,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努力构建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鼓励创新,推进试点。从实践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基本成熟,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补贴标准比较科学,有力确保了政策目标顺利实现。但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省级结算工作量成倍增长。为使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调查研究、加强监管,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近年来农财两部大力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就补贴程序开展创新试点。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批复同意河北等17个省(区、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其中,浙江、江苏、湖南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下半年还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山东等11省份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推动了老旧和高耗能机具报废更新,有效促进了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机安全生产。总的来看,试点总体运行平稳,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各地也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如安徽实行“先购机后申请”操作试点,在防止虚假申购、倒卖指标等方面,起到很好作用。
(四)联合督导,加强监管。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多部门联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农机化司、财务司、驻部组局都联合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方案。去年春秋两季,农业部成立17个联合督导组,分赴23个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彻底整改。与财政部一同赴湖南、江苏等省开展创新试点情况调研。对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开展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并赴20多个省进行了实地核查。要求各地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补贴实施,强化内部约束。明确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各地也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如山西省专门成立了项目监管室,对农机购置补贴等进行专项全程监管;湖南省对补贴机具实行三级审核,乡镇进行初审、县级进行复查、市级进行抽查,确保补贴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五)开展核查,严惩违规。坚决果断严厉地查处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和线索,坚持一件都不放过,凡报必查,一查到底。重大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对查实的案件,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近年来,各地也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2011年共取消30家生产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永久取消22家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资格。2012年共取消或暂停26家生产企业的产品补贴资格和46家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有力地维护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和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10年来,制度不断完善,操作基本规范,成效十分显著。投入与成效互为因果、互动并进、良性循环,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农机购置补贴显著成效高度肯定,中央财政投入大幅增加就足以证明。这既是对我们工作的认可,更是鼓舞和鞭策。我们要坚定信心,狠下决心,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切实把补贴实惠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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