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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梁井林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北京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推进首都现代农业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农机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促进法》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支持在本市举办农业机械化高科技产品展览会、演示会或者技术交流研讨活动。

《促进法》提出:本市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作业质量标准确保作业质量;没有相关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作业验收条件。提供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未达到约定验收条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促进法》还提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信息搜集、发布制度,为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租赁、流转、维修农业机械和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信息服务。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机械化学校,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和科普宣传活动,做好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促进法》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以下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事项予以扶持: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

《促进法》还要求: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村民委员会对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和建设,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促进法》规定: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处理,由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促进法》还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北京市现行的《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1997年起施行,2001年进行了修改。实施13年来,已不能完全满足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求。此次表决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是对原有农业机械地方法规的废旧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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