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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谢先哲

6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主体地位;规定了行政管理责任人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界定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强化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手段;保障了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的颁实施填补了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处理农机事故的法规空白,为该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是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办法》以农机安全生产为目标,以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必然会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对全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明确了农业机械事故的概念,规定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范围,理顺了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在处理农业机械和交通事故中交叉管理、职责不清的现象,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二是明确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范围,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管理农用运输机械的模式。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在各类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过程中,积累先进的管理经验。

三是规定了投保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抢救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减轻了受害人负担,保证了周到的服务,从侧面宣传了利国利民的保险政策。既符合相关规定,又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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