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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负责人就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虽然不是每个农民购买农机都有补贴,但一般都能得到政策的好处。我国农民购买价值较高的大中型机具不仅是为自家服务,更重要的是开展社会化作业,为周边无机户服务,提高机具利用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后,农民购机成本降低,也将间接降低农机作业成本,遏制作业价格上涨或降低农机作业价格。因此,没有直接得到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通过这种社会化服务,也能间接享受到农机补贴实惠。

3.按优选条件确定补贴对象。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补贴对象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同时也明确了优选条件:一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三是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四是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五是“平安农机”示范户;六是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因此,在我国国情下,在补贴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宜实行普惠制,必须走“农民自主、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服务、共同利用、提高效率”的中国特色农机化道路,扶持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服务组织发展,实行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4问:农机补贴为什么要选型?

答:我国农业机械品种繁多,按照现行分类标准,共有14大类57个小类276个品目的农业机械。农机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规模以上的达8000多家。同类产品生产厂家多、品牌多,生产制造水平参差不齐,产品性能质量千差万别。从2005年开始,农机购置补贴通过部省两级选型的方式制定补贴产品目录,供农民从中自主选择。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一项强农惠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开展补贴机具选型是发挥政策产业促进作用、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措施。具体讲有以下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选型是确保补贴产品先进性和适用性的重要方式。二是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需要。国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不仅要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给予扶持,更重要是通过选型,确定重点机具种类、机型,鼓励农民购买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促进农机结构调整和更新换代,推广普及农业新技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措施。通过竞争性择优选型,扶优扶强,引导广大农机生产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增加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步伐,优化农机产品结构布局。四是严把产品质量关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选型过程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参选机具产品从价格、性能配置、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四个主要方面,按不同权重分别计分,综合评审,切实将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严把机具质量关。五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与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等相比,农民属弱势群体。通过选型,在产品性能、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严格考核,严格把关,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使补贴政策效应最大化。

总之,在目前情况下,不能对所有农机具都实行补贴,只有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要但购买有困难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机具种类和机型才能享受国家补贴,实现扶优扶强。

5问:补贴产品经销商如何确定?

答:合理确定补贴机具的经销商是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环节。我们要求各省区市在选择经销商过程中,要从确保惠民政策公开、公正、公平执行出发,以方便农民购机为前提,以尊重生产企业意愿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经销商。经销商数量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数量过多,监管难度加大,数量太少,易形成垄断,农民购机不便。2009年确定经销商总的原则是: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报经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为加强管理,各省区市可以制定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规范行为,强化监管。

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如乱涨价、搭车销售、套取资金、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经销商,要坚决取消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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