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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王丰勇

9月19日至21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并决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3周年之际——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共8章42条,作为贯彻实施性法规,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在与《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科学衔接的基础上,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和安全监督等几个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规范。同时,为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调整的对象,是与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相关的各社会主体,目的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与《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一起,构成了符合山东特色的农业机械化促进与管理法规体系,充分体现了山东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标志着山东农业机械化实现了由依法管理向依法促进与管理转变的历史性突破。山东省人大单独颁布与农机化管理法规并行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在全国也属首位。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高新亭副主任在《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表决通过后指出,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农业机械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业机械化已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山东是农业大省,也是农机大省。农业机械化工作非常重要,山东省委、省政府今年的1号文件和有关的重要会议,都将农业机械化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对推动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再上新水平,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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