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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出台


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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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日前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拖拉机这一类车型投保交强险将执行全国统一基础费率。同时,拖拉机交强险条款统一按照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执行。

记者了解到,我国长期以来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公司为拖拉机主要承保机构,目前拖拉机投保率不足3%,由于对拖拉机保险业务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拖拉机交强险费率的确定既要考虑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技术因素,又要兼顾农民的支付能力和认识接受程度,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故在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时,保监会暂缓公布实施全国统一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并及时向行业做出部署、启动了拖拉机投保应急方案。

此后,在对拖拉机交强险费率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论证的过程中,保监会广泛听取了有关部委、专家学者和消费者代表等各方面意见。保监会还与农业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新疆、河南、安徽、青岛等拖拉机大省和地区开展了深入调研。考虑到拖拉机交强险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单纯依靠保险精算定价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按照拖拉机管理的原农用运输车,改称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农用汽车,并划为归公安交管部门管理。随着有关职能的改变,拖拉机交通事故统计、保险赔偿统计口径也发生了变化。为此,测算拖拉机有关保险费用时,是以2004年以后的数据为基础,做了必要的修正。依据农业部提出的拖拉机种类多,分类有多种方法的事实,为便于交强险实施和操作建议,拖拉机分为兼用型和运输型两大类。每一大类再按照功率大小分为14.7kW以上和14.7kW及以下两档。其中,兼用型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当前,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而拖拉机使用者基本上都是农民,其经济收入较低。国家考虑到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弱、拖拉机发生第三者交通事故概率低等特殊性,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先试验、后完善以及自然条件、经济水平等相近区域内费率基本一致的思路,确定相关费率标准。保监会充分采纳了农业部等相关部门意见,最终确定了实行区域差异化、较符合广大农村实际情况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保监会公布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规定拖拉机交强险基础费率因地而异、因车种而异,不同区域不同车种费率各不同。如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保费在不同省(区、市)从340元至700元不等;14.7kW以下(含)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保费最高定为80元、最低定为50元。深圳、宁波、大连、青岛、厦门等计划单列市执行本省费率。

按农业部统计的数据,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拖拉机1679.37万台。其中,兼用型拖拉机1587.87万台(14.7kW以下约占九成),运输型拖拉机72.5万台(14.7kW以上占八成),此外不属于交强险投保范围的履带式拖拉机19万台。

 

                 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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