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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发展“1加1大于2”的随想


:江苏省农机局副局长 王 勇

v\:* o\:* .shape@font-face @font-face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人机效率的差异不容置疑,相同农机具使用率的差异值得深思。农业机械增长是1+1等于2、小于2还是大于2,关键在于使用率。

农业机械具有商品属性,其使用价值必然会受到农田作业量的直接影响。在农民承包农田极为有限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农民购买农机具多数不以代替劳动力为主要目的,而是以有偿服务创收为主要目的。购买农机具的农民只有扩大作业规模,摊薄投入到农机具的成本,提高农机使用率和服务质量,才能尽早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承包农田面积小而又缺乏购买能力的农民,才能够享受到低价有偿的农机服务。

在农村人多地少和土地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实现农业机械化道路将十分艰难、情况也非常复杂,还难以形成共识。江苏农机化进入到中级发展阶段,能否以增长数量与使用率和服务质量的统一来论英雄?如何使大中型、复合式高效农机具在江苏农村有用武之地?如何谋划部分小型拖拉机被取代闲置后的利用之道?如何探索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入与成本接近后的发展之路?如何拿出农机具流动范围增大而防止事故手段不足的破解之策?如何做好农机化的加法和乘法,防止和避免出现减法,靠科研院校、生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都不够,最终还要靠农机市场的使用主体。

通过农机服务组织和大户实行机械、技术、资金和服务等的联合,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有机户与无机户以及有机户之间合理调剂农机具使用,让更多的农户共享农机资源,带动先进适用农机具的普及应用,也许是江苏农机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我们要不断探寻农机化的增长点,根据农情和农机化发展方向改进增长模式,增加数量应当以提高机具使用率为基础,服务质量应当以经营主体行为完善为基础。发展农机化可以带来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前提是投资人要有足够的回报。先进适用农机具+经营管理技术人才+良好运行机制和作业规模:实现1+1>2的目标。

江苏农机化发展进入到中级阶段表明:在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条件下,农机服务组织和大户与一般农机户相比,有利于实行人员专业分工,开展农机作业互利合作,实现投入少、效益多的节约型农机生产形式,促进农机增长数量与使用率和服务质量的相对统一。农机服务组织和大户是创新农机服务模式和改善运行机制以及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的基本主体,是农机系统开展工作的基层平台,是调整农机结构、推动产品更新、合理配套农机具的可靠依托,是促进粗放型农机化向集约型农机化发展的有生力量。

农机跨区作业增强了农机作业组织化程度,产生了一大批农机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了农机具的使用率,所以联合收割机成了许多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工具,联合收割机的数量才能快速增长。仅限于此并不完整,因为跨区作业增加了运输和用工等成本,面临着市场信息和诚信等风险,许多农机具并不适宜远距离作业,随着各地农机具显著增加,跨区作业机具多的地区难免会出现过剩的现象,一些机具因成本高等原因而转向就近作业。

跨区作业促进了农机服务向产业化发展,购机补贴加快了农机技术推广普及进程,重点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对农机化发展全局将是多赢之举。农机服务组织在发展的进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适应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推进农机化发展的作用不可低估。在农机化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相对集中财力打攻坚战,才能避免分散财力而事倍功半,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必须把农机服务组织和大户作为优先扶持对象,通过他们做强以机械收获为重点的跨区作业、做优以机械育插秧为重点的本地作业、做活以机械服务高效农业为重点的延伸作业,更好地激发农机推广使用效应。值得高兴得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出台,农机服务组织发展与规范有了法律的保障,农机合作社等组织有了立足的根本,有条件吸引更多农村能人成为善于投资经营大中型高效农机具的“操盘手”,农机化发展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也将随着农机服务组织建立与完善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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