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农业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文中提到:2016年11月9日,该单位执法人员对绍兴农丰农资有限公司棠棣供应点销售的复合肥料产品,其中对产品标明值为N-P2O5-K2O=15-15-15、总养分≥45%依法抽样。 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浙化检字201613140号)标明:在所测项目中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实测值44%,不符合GB15063-2009标准要求≥45%的规定,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2017年1月5日,该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0日从诸暨市农资有限公司购入涉案复合肥料3吨,进货价格2350.00元/吨。 至2017年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复合肥料产品,当事人确认已全部销售完了共计3吨,销售价格2500.00元/吨,共计违法所得7500.00元。 随后,该局根据《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
看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才罚7500元,太少……
但不少人却想给这位虞老板叫声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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