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者。
第十八条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规定提交种子样品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登记证书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第二十条 农业部将品种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登记编号格式为:GPD+作物种类+(年号)+ 2位数字的省份代号+ 4位数字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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