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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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