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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十条  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品种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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