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品种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7-04-17/hq_196221.html
上一篇 : 出口遭多面夹击:磷肥后市咋办?
下一篇 :印度采购有望爆发:尿素出口正在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