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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部署冬季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行动


 关于开展冬季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

冀种发〔2016〕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中心):

   2017年1月1日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为督促种子生产经营者按照《办法》的要求制作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确保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规范合法,现决定开展以规范制作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为重点的“冬季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形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各市种子执法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省站对重点市进行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本次检查行动,以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为重点,同时包括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等内容。

   (二)检查重点对象包括全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近年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的涉嫌违法行为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三、时间安排

   2016年12月20日-30日,各市开展自查;

   2017年1月5日-25日,各市联查,省级督导。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效果。本次监督检查,是我省各级种子执法机构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及其配套办法,履行种子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各市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严格按照《种子法》及其配套办法关于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监督检查程序、生产经营档案等管理规定开展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落实“双随机”要求,确保检查力度。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冀农法发〔2015〕20号)要求,各市种子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双随机”的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好本次种子监督检查行动。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信息。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各市种子执法机构要彻底查清涉嫌违法行为的根源,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遇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种子管理总站报告。

   (四)联系方式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市场监管科

   电话:0311-85662133 传真:0311-85054295(自动)

   电子邮箱:hbzzglzz@163.com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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