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要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制定出台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地区,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决定》把市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之中。出台对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提高减贫指标在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坚决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重大涉贫事件的处置、反馈机制,在处置典型事件中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扶贫工作水平。
《决定》提出,要切实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实行一把手对本地区扶贫脱贫负总责责任制。建立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精准脱贫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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