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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2. 由农业部核发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外商投资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基本功能的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比重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

   4. 申领许可证的资质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进行。

   6. 2016年8月15日前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在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以及变更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名称(属于原审批的作物种类)、生产地点(属于原审批的基地县辖区内)的,使用旧版本许可证。

   7. 本《通知》未作出的其他有关许可管理规定,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及相关种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2015年1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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