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文件
闽农种〔2016〕228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了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1. 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 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 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二、申请条件
(一)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 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 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5. 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与申请作物种类相应的自育品种或者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具备种子生产人员和生产环境的条件。
(二)申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基本设施。
办公场所、冷藏库: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加工厂房、仓库: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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