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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四)检验仪器证明材料:检验仪器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检验仪器实景彩色照片(每台仪器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检验仪器的购置发票。

   (五)生产加工设备证明材料: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生产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生产加工设备的购置发票,加工成套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合同。

   (六)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

   (七)品种条件证明材料: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提交申请人应当具有1个以上登记品种的登记证明;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种子的,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八)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生产经营苗木的,还应提供自有生产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提交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地点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九)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证明材料:成立育种机构的批复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育种机构的实景彩色照片(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原件),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发票及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

   (十)育种基地证明材料: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十一)科研投入证明材料:科研投入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十二)育种人员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或职称、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育种工作年限、育种成果,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十三)种子生产规模证明材料:近3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十四)种子经营情况证明材料: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上述申请材料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由县级受理、审核转报省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审核机关或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每页申请材料上盖章确认,并签署“原件与实际情况相符”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核意见,注明审核时间,与《受理通知书》一并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程序

   (一)依法应当先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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