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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1. 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收件、一次性书函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审查、上报工作。受理后,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将《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于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二)依法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核发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收件、一次性书函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受理后,核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申请变更的企业应达到变更事项的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

   (一)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由持证企业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企业除提交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见附件2)和原许可证主证原件外,还应提交:

   1. 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原许可证副证原件;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或者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均可)。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2. 变更住所。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住所彩色照片及住所产权证明,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3. 变更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4. 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有效区域。减少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缩小有效区域的,直接核减;增加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扩大有效区域的,提交本《通知》前述的相应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由持证企业在播种三十日前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坚持从简从快的原则予以变更登记。副证应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持证企业除提交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见附件3)和原许可证(含主证和副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交:

   1. 变更生产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2. 变更生产地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

   上述申请材料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提交材料的格式及有关要求同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六、有关说明

   1. 申请鲜食、爆裂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其他条件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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