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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供应与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疫苗对养殖场(户)免费供应,不得收取疫苗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承担的口蹄疫疫苗补贴经费按财办农〔2001〕77号、农明字〔2006〕13号和辽政发〔20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牛亚洲Ⅰ型-O型双价疫苗中央财政承担60%,省、市县各承担20%。猪O型口蹄疫疫苗我省猪全部用浓缩疫苗,中央财政按普通苗价格补贴60%,按浓缩疫苗折算后,中央财政补贴剩余部分,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50%。如中央另有规定执行新的规定。

  各级财政承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补贴经费按农明字〔2006〕13号、辽财农〔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市县财政承担20%。

  第二章 疫苗供应

  第四条 全省的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禽流感疫苗由省动物防疫站统一组织供应。

  第五条 各地依据本辖区内上年度动物饲养量和本年度动物实际存栏量核定疫苗使用计划。各地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所需疫苗计划上报省动物防疫站。

  健全疫苗需求计划和使用情况逐级上报制度。确保疫苗及时采购与供应。

  第六条 省动物防疫站对各地上报计划进行汇总、核实,确定全省的疫苗使用计划。报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疫苗通过招标方式订购。

  第八条 保证市、县财政承担的疫苗补贴经费及时、足额汇到省动物防疫站账户。因疫苗补贴经费问题而导致疫苗不能按时供应的,后果由各市自负。

  第九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的补贴经费由省财政厅与疫苗厂家结算。市、县财政承担的补贴经费由省动物防疫站与厂家结算。

  第十条 严格禁止虚报疫苗计划套取国家资金。

  第三章 疫苗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动物防疫部门必须具备符合疫苗贮存和运输技术标准的冷链设施与设备。确保灭活疫苗在2-8℃条件下贮存和运输,冻干苗在-20℃条件下贮存和运输。

  第十二条 设专人管理,每天查看疫苗贮存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详细记录,确保疫苗质量。

  第十三条 建立疫苗入库验收制度。详实记录疫苗生产厂家、品种、入库时间、数量、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等。验收人检查疫苗质量合格后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建立疫苗管理台账,专人管理,日有记帐,月有报表,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建立疫苗出库登记制度。对疫苗出库时间、数量、品种、有效期、批号,领用人记录清楚。领用人必须签字,并对疫苗去向负责。

  第十六条 健全疫苗报损审批、备案制度。对疫苗过期或疫苗质量出现问题,不能用于疫苗接种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字,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 疫苗使用实行逐级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下级部门疫苗贮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尽职尽责,根据本辖区动物免疫需要,按时保质保量组织疫苗。

  第十九条 禁止以发放疫苗代替免疫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不按时组织供应疫苗影响免疫或无计划订购疫苗造成过期浪费现象。

  第二十一条 严禁倒买倒卖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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