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上市禽类产品质量,防止禽类疫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福建省石狮市建设禽类定点屠宰场,实行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一、政府按照有关标准设立石狮市禽类定点屠宰场,城区范围内实行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禽类定点屠宰场将于2007年元月25日开始投入使用,正式实施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暂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禽类经营户于1月20日前到市畜牧兽医站报名登记,进行屠宰位置安排。
二、城区所有禽类经营户必须在禽类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和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活禽交易和活禽宰杀经营活动。
三、所有上市经营(包括超市、商店及农贸市场等流通领域)的禽类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持有检疫合格证明,佩带检疫标识(在禽只脚踝处佩带标有“石狮动检”字样的检疫脚环)。严禁非定点屠宰场和无检疫的禽类产品上市交易。
四、学校、医院、工厂、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公共食堂,以及酒店、宾馆、餐馆等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购买的禽类产品,必须是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不得私自进行活禽屠宰。
五、广大市民应该改变消费习惯,购买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定点屠宰的禽类产品均经过规范的屠宰工艺流程和严格的检疫程序,市民购买更安全放心。
六、农办、工商局、经济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所、经济行政执法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城区各集贸市场、超市、商店以及酒店、餐馆、单位公共食堂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通告自2007年元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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