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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4.1.5肉兔饲料中禁用各种抗生素滤渣。
4.2饲料添加剂
4.2.1感官指标: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
4.2.2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2.3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4.2.4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GB l3078和附录A的规定。
4.3药物饲料添加剂
4.3.1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4.3.2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4.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4.1感官指标无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4.2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l3078和附录A的规定。
4.4.3 肉兔颗粒饲料应符合GB/T l6765的规定。
4.4.4肉兔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应使用违禁药物。
4.4.5 肉兔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允许用于肉兔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规定(摘于农业部168号公告)

名称

含量规格/(%)

用法与用量
(1 000k圣配合饲料
中添加本品)/g

作用与用途

休药期/天

盐酸氯苯胍

10

1 000~l 500

用于防治兔球虫病

7

氯羟吡啶

25

800

用于防治兔球虫病

5

4.5饲料加工过程
4.5.1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 l6764的要求。
4.5.2配料
4.5.2.1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
4.5.2.2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4.5.2.3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5.3混合
4.5.3.2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秤最大称量的5%以匕。
4.5.3.3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4.5.3.4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加入不同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4.5.4留样
4.5.4.1 新接收的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密封后留置专用样品室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采样方法按GB/T l4699执行。
4.5.4.2 留样应设标签,标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4.5.4 样品应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
5试验方法
5.1粗蛋白:按GB/T 6432执行。
5.2水分:按GB/T 6435执行。
5.3钙:按GB/T 6436执行。
5.4总磷:按GB/T 6437执行。
5.5总砷:按GB/T l3079执行。
5.6铅:按GB/T l3080执行。
5.7汞:按GB/T l3081执行。
5.8镉:按GB/T l3082执行。
5.9氟:按GB/T l3083执行。
5.10氰化物:按GB/T l3084执行。
5.11游离棉酚:按GB/T l3086按行。
5.12异硫氰酸酯:按GB/T l3087执行。
5.13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l3090执行。
5.14沙门氏菌:按GB/T l3091执行。
5.15霉菌:按GB/T l3092执行。
5.16黄曲霉素Bl:按GB/T l7480执行。
6检验规则
6.1感官指标,水分、粗蛋白质,钙和总磷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
6.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3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6.4检测与促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允许误差。
6.5判定规则:卫生指标、限用药物和违禁药物等为判定指标。如检验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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