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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兔场建设标准



生产区包括各种类型的兔舍和有关生产辅助设施;管理区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饲料间、车库和防疫消毒设施等);隔离区包括兽医室、病死兔处理间和粪尿处理设施。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大于50m,并用防疫隔离带或墙隔开。

4.3.3、道路设置

种兔场与外界需有专用道路连通,场内主干道宽5.5m—6.0m,支干道宽2m—3m。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净道不能与污道通用或交*,隔离区必须有单独的道路。道路应坚实,排水良好。

4.4、工艺设备

4.4.1、确定工艺技术方案和设备选型的原则:

有利于卫生防疫,满足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保要求,有利于节水、节能,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设备外观整齐、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有利舍内环境控制、观察和管理兔群,优先选用性能可*的定型产品,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现代化通讯及自动监测等技术和配套设备。

4.4.2、种兔场采用笼养的饲养方式。设置种兔舍、仔兔哺育舍、幼兔(育成)兔舍。

4.4.3、种兔舍和幼兔(育成)兔舍采用自动饮水装置。

4.4.4、人工上料,食槽喂料,设置或不设置草架。

4.4.5、清粪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

4.5、兔舍建筑

4.5.1、建筑形式

4.5.1.1、兔舍的建筑形式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敞式兔舍(敞棚)、半开敞式兔舍或密闭式兔舍,密闭式兔舍实行“全进全出”制。

4.5.1.2、兔舍内兔笼的排列可以用单列式(二层或三层重叠兔笼)、双列式(二层或三层重叠兔笼)和多列式(单层或两层兔笼)。

4.5.2、兔舍朝向和排列

兔舍采取南向,但可根据当地情况向东或向西偏转15度以内;兔舍之间平等排列;兔舍间距不少于兔舍高度的1.5—2倍。

4.6、配套设施

4.6.1、饲料供应

4.6.1.1、饲料加工间和饲料库的配置应符合保证生产、加速周转和合理储备的原则。

4.6.1.2、种兔场建设项目内配置的饲料加工间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并配以主、辅料库等必要的设施。

4.6.2、给水排水

4.6.2.1、供水设施选用无塔衡压供水装置或能保证供水压力为1.5kg/平方米—2.0kg/平方米的水塔进行供水。

4.6.2.2、场区内应用地下暗管,雨雪采用明沟排放,两者不得混排。

4.6.2.3、管理生活区的给水、排水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6.3、供暖、通风与降温

仔兔哺育舍应考虑供暖,种兔舍在夏季应因地制宜设置降温设施;兔舍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兔舍跨度大时采用机械通风。

4.6.4、供电

电力负荷等级为三级。当地供电条件满足不了三级负荷时设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场计算用电负荷的二分之一。

4.6.5、场内通讯

种兔场内应设置通讯联络设备。

4.6.6、场内消防

4.6.6.1、兔场应有经济合理、安全可*的消防措施,按GBJ39的规定执行。

4.6.6.2、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一的给水设施。

4.7、卫生防疫

4.7.1、种兔场应有完整的防疫体系,各项防疫措施完整、配套、简洁和实用。

4.7.2、兔场周围有围墙,并有绿化隔离带,生产区入口设车辆消毒池和消毒间,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车辆应严格消毒。

4.7.3、饲料间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场外饲料车严禁进入生产区。

4.7.4、污水粪便处理区及病死兔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在隔离区内,与生产区隔离,病兔尸体处理按GB 7959执行。

4.7.5、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兔舍设置防护网。

4.8、环境保护

4.8.1、新建种兔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种兔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兔场。

4.8.2、新建种兔场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应与种兔场的建设同步进行。

4.8.3、种兔场粪便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以合理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符合GB 7959 的规定后,方可运出场外。

4.8.4、种兔场污水必须经过以生物降解为主的处理,处理后排放时符合GB 8978 或GWPBX的规定。

4.8.5、种兔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的改良措施。

4.8.6、场区空气污染物含量不超过GB145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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