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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规范我省兽药经营,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我委组织起草了《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稿件进行审查修改,于2011年1月15日前请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贵州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

  联系人: 黄 艳
  电话(传真):0851--5286055
  邮箱:gzssyc @sina.com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清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四条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贮建筑面积均应不少于25平方米。

  (二) 兽药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其经营门店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但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三)从事批发或连锁经营的兽药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五条 兽药仓库内应设立兽药合格区、兽药不合格区、兽药待验区、兽药退货区等区域。对不同兽药品种要分区、分类保管、储存,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防火安全设施、设备;

  (六)具有防止不同品种兽药之间混淆和污染的隔离设施;

  (七)具有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具备确保冷藏要求的备用设施。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常温库温度为1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二)经营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固体消毒剂的品种、规模相适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三)经营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或专柜。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明示服务公约、质量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

  第十条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面积、仓库位置,增加或减少仓库数量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人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或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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