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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农机安全管理主体与对象特征和取向的研究


第三,农忙季节与农机分散性。江苏省多数农业机械以夏、秋两季使用为主,使用季节性强,使用时间短,部分农机在一些地区闲置时间加长,年检的概念并不适用,可用摩托小时的平均时间来确定管理周期。对面广量大、高度分散和使用时间短的农机,让极其有限的监理力量直接管理,必然顾此失彼。让乡镇、村组(农机合作社)配合农机监理落实管理,容易使农村管理者对农机安全管理产生依赖性,丧失主动性。应该立足于管生产与管安全相结合,农村管理者与使用者相结合,避免形式上监理少量农机的“精彩”,转换为农村因地制宜管好大量农机的“实惠”。

从预防事故为主的角度出发,认清管理对象需要什么样的管理,什么样的管理更符合实际,更利于广大受众群体接受,只有充分尊重和相信群众,才能有效缩小农机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的距离,实现不同层级的管理效能。

农机安全管理确有偏差

管理对象的鲜明特征给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自身也存在偏差,需要反思。

一是农机安全监管容易弱化。农机主管部门在政府当中地位普遍不高,势必影响安全管理责任在基层的落实。尤其是乡镇普遍进行撤并精简人员,农机管理人员普遍身兼数职,农机安全监管在基层属于公益性事务,许多乡镇的印象是每年配合一次集中年检而已,缺乏直接经济利益和条线上的资金保障,有的欠缺工资,很难获得相关领导和人员的重视,靠讲人情和结合其他工作推动农机安全监管而不稳定。

二是农机安全监理保障不足。全省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建制不统一,有单列的,在农委的,在水利的,经费来源普遍有限;有的农机主管部门重推广轻监理,重购机补贴轻安全管理。购机补贴促进了机具总量大幅增加,并未带来相应的安全监理投入的增加。农机数量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农机安全的社会效应容易被忽视。因此,农机安全管理经费越往下越紧张和不足,使得许多农机难以纳入管理,保障较好地区的经验做法也缺少了示范推广的意义。

三是农机安全管理加法过多。总以为管得越多的部门越重要,依赖于扩大管理范围,加重指标下达,提高管理标准来改变管理主体弱势地位状况,容易事与愿违,加重了管理主体的负担和责任,难以带来管理条件的实质改善和被管理主体的理解与支持。2012年扬州市农机综合“三率”水平虽然比上年有明显提高,但扬州市保险公司提供有据可查的农机事故理赔案件521起,赔付371万元(政策性保险数据),公安通报的上道路拖拉机事故起数、亡人事故发生率比上年有所上升。有时,监理机构为实现农机保有量与“三率”同步增长,对已报废和并不存在的机具保留登记状态,账面上的机具虚高。若研究农机安全管理问题往往会归结于增人增权增钱,背离政府减人增效的变化趋势,应当避免类似治超罚款,罚款养治超、养治超罚款的循环。

四是农机安全检验不宜执行。检验需要专业人员、设备和标准,实地检验离不开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的配合,还需要把握好检验时机,检验相关内容繁杂,大大超出农机手的接受能力和农机监理机构的执行能力。例如多数无挂车手扶拖拉机的制动在平原地区被农机手拆掉,因为使用前制动并不安全,让监理落实检验,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据了解,农机监理到乡镇年检,很难按照GB16151标准进行逐项检查,即使降低门槛进行制动转向等关键部位的检查也比较困难,仍然要靠经验丰富的同志发现隐患。发现和告知了隐患,当场也难以整改。对上道路拖拉机也只能是喷放大字号,粘贴反光标识,办理交强险,领取安全知识材料,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作用不大。

五是农机安全预防偏重“自保”。随着安全执法问责力度的加大,监理人员越来越注重自我保护,甚至比预防事故和排查隐患看得还重。为了表明在现场查勘过机具,要求人机合影,拓印发动机、机架号等;为了保护自己免责,过分强调业务程序和档案完备,热衷于档案的排查评比,热衷于管理行为的内部制约与防范,行政处罚适用程序复杂,农机驾考内容方式不适合文化较低的农机手等,理想化的要求增加了工作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必然增大未纳入管理机具和人员的存在,甚至弄不清楚应当管理机具的数量。一厢情愿的“纸上谈兵”,背离了“上下同欲者胜”的道理,难以实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无法起到预防事故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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