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
农业部、财政部研究制定的《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出台。《指导意见》在多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比往年更具体、细化、科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9年来,每年都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完善,让这项惠农政策更“接地气”。
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更具体该部分有4点修改完善:
一是增加“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
解释:主要是对自选品目进行把关,防止地方保护,加强权力制约。二是增加“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
解释:主要是明确告知各地,这175个品目是农、财两部根据全国情况确定的大的补贴范围,各省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突出重点,选择其中部分进行补贴,不必面面俱到。同时也能减轻监管工作量,确保政策实施成效。三是增加“相邻省份应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
解释:主要考虑防止出现因个别品种补贴额过高造成农民购机后不珍惜或倒卖机具等现象,同时考虑新增档次产品价格获取较难,补贴额确定不易一步到位,且其质量服务等有待市场检验,所以特别强调要加强新增补贴产品的监管,确保农民利益。四是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解释:主要考虑适当缓解农民全价购买大型农机时的筹款难度。同时,通过适当提高薄弱环节机具补贴额,加快提升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提高。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更完善该部分有3点修改完善:
一是将补贴对象的“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的“直接”两字删除。
解释:主要考虑部分种养殖合作社,虽然不直接从事农机作业,但此类组织购置农业机械也应鼓励和支持。二是增加“对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解释:主要考虑目前补贴资金规模有限,对年度内每个农户或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购机总量适当控制,以使更多农民受益。三是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相应删除该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具体表述。
解释:精简文字,让表述更简洁、更全面。 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更科学该部分标题由“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改为“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内容增加“倡导各地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和“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同时,删除原来的“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等内容。
解释:主要考虑原来该部分说明要开展三方面创新试点,即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从近两年试点情况看,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试点,效果非常好,作为一项成熟措施,这次写入了指导意见第六部分的“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内容中。结算级次下放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还需继续试点,总结经验,但两者相结合效果更好,如江苏、浙江、湖南都是按“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操作,这部分内容在农机补贴操作流程中可归为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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