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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惠农政策更“接地气”

网友投稿  2013-02-18  互联网

杨杰

农业部、财政部研究制定的《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出台。《指导意见》在多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比往年更具体、细化、科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9年来,每年都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完善,让这项惠农政策更“接地气”。

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更具体

该部分有4点修改完善:

一是增加“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

解释:主要是对自选品目进行把关,防止地方保护,加强权力制约。

二是增加“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

解释:主要是明确告知各地,这175个品目是农、财两部根据全国情况确定的大的补贴范围,各省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突出重点,选择其中部分进行补贴,不必面面俱到。同时也能减轻监管工作量,确保政策实施成效。

三是增加“相邻省份应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

解释:主要考虑防止出现因个别品种补贴额过高造成农民购机后不珍惜或倒卖机具等现象,同时考虑新增档次产品价格获取较难,补贴额确定不易一步到位,且其质量服务等有待市场检验,所以特别强调要加强新增补贴产品的监管,确保农民利益。

四是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解释:主要考虑适当缓解农民全价购买大型农机时的筹款难度。同时,通过适当提高薄弱环节机具补贴额,加快提升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提高。

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更完善

该部分有3点修改完善:

一是将补贴对象的“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的“直接”两字删除。

解释:主要考虑部分种养殖合作社,虽然不直接从事农机作业,但此类组织购置农业机械也应鼓励和支持。

二是增加“对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解释:主要考虑目前补贴资金规模有限,对年度内每个农户或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购机总量适当控制,以使更多农民受益。

三是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相应删除该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具体表述。

解释:精简文字,让表述更简洁、更全面。 

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更科学

该部分标题由“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改为“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内容增加“倡导各地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和“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同时,删除原来的“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等内容。

解释:主要考虑原来该部分说明要开展三方面创新试点,即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从近两年试点情况看,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试点,效果非常好,作为一项成熟措施,这次写入了指导意见第六部分的“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内容中。结算级次下放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还需继续试点,总结经验,但两者相结合效果更好,如江苏、浙江、湖南都是按“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操作,这部分内容在农机补贴操作流程中可归为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工作措施更务实高效

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中增加的内容:一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解释:主要考虑建立联合协调监管机制,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农机化部门作用;同时按照财农《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确保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在“加强引导,科学调控”中增加了3方面内容:一是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二是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省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三是2013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解释:通过两年实践,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的做法,能够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提高;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是实施补贴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大以旧换新补贴力度,因此继续在11个省份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并为便于操作,操作办法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中增加“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增加“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今年,农业部拟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解释:主要考虑通过补贴政策落实,促进机具牌证管理规范化,提高农机安全生产“三率”。通过培训,提升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素质和能力。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中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细化、实化了公开的内容、形式、频次等,便于操作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解释:信息公开、阳光操作是最好的防治腐败措施,2013年要把信息公开作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着力推进,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等问题。

“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中增加4方面内容:一是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实地抽查比例。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察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对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的行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三是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四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解释:主要考虑继续将2012年开始实施的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延伸绩效管理,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抓手,在实施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并加以强调。其中省级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及抽查机具比例是延伸绩效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同时强调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加强宣传,搞好服务”中增加2方面内容:一是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农民全价购机的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兑付,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二是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解释:主要考虑由于有全价购机、兑付农民和差价购机、兑付企业两种补贴资金兑现方式,所以强调结算时,分别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为确保补贴机具质量,对农机鉴定机构提出规范鉴定行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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