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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各省发言选登


在政策的积极引导和法规的规范保障下,湖北省农机化实现了良性发展,但农机化的发展依然存在许多障碍和困难,亟需解决的突出困难主要有五点:一是基层农机部门力量薄弱,主要表现在乡镇农机推广机构不全,人员不稳,大多数乡镇只设立一个农机岗位,且人员是兼职,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对农机化的需求;二是农机服务体系功能有待提升,经营模式和经营规模需要创新和扩大,土地有序、合理流转需要加快;三是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播和秸秆还田处理等关键技术环节的推广缺乏有效支撑,继续推进的难度加大;四是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落实方面进展不一,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实施的压力增大;五是农机“三率”提高难,缺乏有效的手段。

针对以上问题,省农机部门准备在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播和秸秆还田的作业补贴,以及农机免费监理等方面加大政策争取力度,进一步完善湖北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为农机化发展保驾护航。

 

江苏:加强立法创新 营造农机化发展法制环境

近年来,江苏始终把政策法规建设作为推动农机化发展的基础工作来抓,顺应农机化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农机立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完善扶持政策,为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2007年,江苏省省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将市、县两级政府安排购机补贴专项资金法定化,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规定农业机械场库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办理,创设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采取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方式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机具实行全面监理,明确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法律地位,强化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

2008年,省农机局向省人大、省政府提交《关于我省秸秆机械化还田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该《决定》是一部特色鲜明的地方性法规,突出了秸秆机械化还田利用方式,确定财政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实行补贴。《决定》颁布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12年,省财政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专项资金2.1亿元,各市县财政的专项投入达1.2亿元。

2010年,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实施安全鉴定,确立创建农机放心消费环境的目标,农机销售者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等制度,为向农民推荐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构建公平有序的农机市场秩序提供了依据。

为促进本地区农机化发展,无锡和徐州两市积极推进农机立法工作。2005年,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农机维修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管理。

多年来,江苏省农机部门加强政策创新,完善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省政府两次出台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10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扶持政策,全省13个省辖市和大部分县政府也相继出台了贯彻意见。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机局《关于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提出粮油生产、高效设施农业、耕地质量、科技创新、社会化服务、安全和质量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等七大推进行动,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农机化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是大力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2008年,省政府明确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确定对农民投保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给予不低于保费总额50%的财政补贴。实际执行过程中,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保费补贴达80%以上。2010年,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增加了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及其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目前,江苏省已初步建立农机保险扶持政策,2012年前三季度,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已超过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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