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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各省发言选登

网友投稿  2012-11-09  互联网

编者按

农机化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撑与法规的有效规范。多年来,在农业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国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农机化政策法规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引领各地农机化事业快速发展。在10月30日召开的全国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上,北京、山西、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新疆等7省区市作了交流发言,从不同角度介绍了他们的做法、经验,本期特设专版进行内容选登,以供各省相互学习与借鉴。

 

北京: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全面促进首都农机化快速发展

2004年以来,北京市在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过程中,先后出台了《北京市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贷款购置农业机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大型、先进农业机械的扶持力度;修订实施了《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为首都农机化科学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统筹条款中增加了农机综合保险条款,首次将农机保险列入政策性保险;《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农机事故纳入到救助范围之中;出台《关于停止征收农机监理收费的通知》,实现了农机免费管理,减轻了农民负担。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使首都农机化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1997年,北京市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首都农机化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许多内容诸如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牌证管理主体问题、农业机械动力机械改装行政许可问题、有关处罚条款的罚款自由裁量起点过高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已经不符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滞后于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实际。为此,北京市农业局从2009年开始修订《条例》,通过两年的努力工作,经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于2011年3月1日施行。

在依法落实补贴政策方面,2005—2012年,北京市购置农机投入12.4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34亿元,北京市财政补贴资金2.9亿元,农民自筹和区县财政补贴资金6.24亿元,购置机具近7万台(套)。紧密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及时、适当调整机具和装备购置重点,种类涉及拖拉机、小麦和玉米收割机、微耕机、卷帘机、果蔬保鲜储藏设备等,逐步扩大了补贴政策受益范围。2011年,用于购置设施农业装备的资金达到6047万元,较2010年增加了1750万元,比重增加了7.7%;用于畜牧水产养殖的资金达到1079万元,较2010年增加了196万元,比重增加了0.5%。通过实施购机补贴政策,农机装备结构得到优化。保护性耕作应用水平由“十五”期末的47%发展到95%以上,成为全国首个整体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省市。几年来,全市新增玉米收割机893台,2012年全市玉米机收率提高到85%。在实施过程中,规范操作程序,逐级审查申报。机具购买实施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集中购买,保证农民买到质优价廉的机具;最大限度发挥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效性,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同时,对补贴机具实行档案管理,农机监理部门为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启用专用号段管理,杜绝了补贴机具无牌无证使用。

同时,北京市出台《北京市贷款购置农业机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购买都市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急需的大型、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实行贷款贴息制度。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先富后贴”的原则,重点为具有北京市户口并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作业面积在1万亩(或经营规模百万元)以上的农机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正在处于上升期、带动周边农民致富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中等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适当扶持。贴息比率参照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对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补贴。三年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从国外购置了性能先进、价格200万元左右的大型青饲收获机械21台,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作业质量,达到了让机具使用者、种植户、青饲用户三方满意的效果。

2011年初,北京市农业局在开展前期调研和外地学习考察的基础上,多次协调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综合考虑农机户和保险公司的双方利益,以营造双赢局面为目标,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稳步推进”为原则,有针对性地研发了农机损失保险等3个险种,并详细制定了保险条款,促成了政策性农机保险在北京市正式实施,形成了“农机投入生产前有安全检验、生产过程中有执法检查、发生事故后有保险理赔”的““三有”纵向、全程农机安全监理模式。

在2011年初停止征收农机检验费的基础上,2011年12月8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停止征收农机监理收费的通知》,决定自2011年12月30日起,停止征收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驾驶员考试费等十项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征收全部农机监理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北京市财政每年给市农机监理总站50万元,用于制作号牌、证件;各区县财政每年拿出10-20万元保证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开展农机安全检测和免费管理工作。至此,北京市全面实现农机免费安全监管,走在了全国前列。实施农机免费管理政策后,全市每年可减免农机监理收费150万元,惠及农民5万人次。

 

山西:多措并举抓建设 依法行政促发展

近年来,山西省紧紧围绕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国家农机化法律法规政策,多措并举,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地方农机立法和政策配套,初步形起了较为完整的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这些农机化政策法规政策的实施,有效带动了全省农机化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推动了全省农机化快速发展。

一是及时贯彻落实好国家农机化政策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出台后,山西省于2006年在全国出台了综合性地方农机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意见》出台后,山西省迅速组织起草了贯彻落实《意见》实施的意见初稿,并及时呈报省政府。同时,要求各地不等不靠、先行先试,尽快出台农机化配套政策。与此同时,山西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抓手,坚持每年出台2—3项农机化扶持政策,陆续制定实施了农机购置累加补贴、农机作业补贴、农机化大县奖补等18项农机化扶持政策。

二是狠抓调查研究。首先是组织好立法调研。其次是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开展调研,每年认真研究和分析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安排,从中挖掘制定农机化政策的依据和条件。其中,2009年,山西省围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提出并争取省政府将农机购置累加补贴4000万元纳入了全省支农惠农政策体系,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2010年,省政府实施了15个农机化大县奖补政策。2011年和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玉米机收及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政策、柠条平茬作业补贴政策。第三是围绕农机化发展大局,针对全省农机化发展薄弱环节、农机补贴、农机合作社建设等广大农民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组织了大量调查研究。

三是善于总结和学习农机化实践的成功经验做法。出台地方农机法规和制定农机化政策,一方面要以国家农机化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另一方面要以基层和兄弟省份创造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为实践依据。在《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起草过程中,山西省根据多年来农产品加工机械管理经验和做法,明确了农机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主要职责,总结了各地农机维修管理办法,制定了领取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前置条件等。在贯彻落实国家农机化政策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山西省每年都要组织2—3个考察团,就某一个方面工作到兄弟省市学习。

四是主动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首先,积极主动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汇报,让领导及时掌握农机化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据统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察、调研农机化工作30多次,对农机化工作批示18次,每年都有1—2项农机化政策列入全省支农惠农政策体系。其次,向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做好跟进汇报工作。2011年和2012年,在玉米机收及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省农机部门多次邀请省财政厅有关领导参加农机化重大活动,汇报农机化政策法规、农机项目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得到了财政部门的充分肯定,补贴资金分别在当年已做安排的基础上增加了3000万元和5750万元,实施范围扩大了一倍,实施效果倍增。

五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在实际工作中,山西省始终依法落实农机化扶持政策。自200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山西省共落实农机补贴资金25亿余元,其中中央财政21.5亿元,省财政投入1.6亿元,累计补贴40万户农民购买各类农业机械52万台件。依法狠抓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加强了农机牌证管理、技术检验和农机驾驶员培训,深入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依法强化了农机质量监管,连续4年依法组织了玉米收获机质量调查,受理和处理农机质量投诉案件130多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购机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加强了农机队伍和机构建设,2004年,省编办批准山西省农机发展中心增挂“山西省农机局”的牌子;2008年,山西省政府常务会通过省农机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0年,在山西省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确定的“三定方案”,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机化工作量的大幅增加,新增设了两个处室和两项职能,进一步加强了农机部门机构和职能。狠抓了农机执法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对晋中、吕梁等五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配合省人大对全省各地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有效推进了各地农机化发展和农机化工作。

 

山东:强化政策法规建设 支撑推动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政策法规建设是农机化发展中的一项根本长远的基础工作。多年来,山东省先后出台了《山东省农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机化促进条例》。目前,全省已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为根本,《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机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机化促进条例》为主体,国务院和省政府两个《意见》为指导,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

为了把农机化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山东省结合实际,单独或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农机质量监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农机监理执法监督、农机应急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济南、青岛、淄博、泰安等市也从实际出发,制定并出台了相关农机化法规配套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农机化政策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工作中,省农机部门将上位法规定、上级要求精神与山东省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围绕制度创新和破解农机化发展中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等关键问题入手,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重点抓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努力理清工作思路。在认真研究《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农机化法律法规的同时,深入分析山东省农机化发展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制约,拟定推动农机化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省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工作的思路,尽快建立起符合山东实际的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做好《山东省农机化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山东省深入农机化生产第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邀请省人大常委、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就农机化发展和政策法规建设工作进行调研考察,多次与省人大、法制办联合组织农机产学研管推用等单位进行座谈。为做好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起草工作,还分别到各有关处站和市县农机部门广泛听取意见,为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工作中,省农机部门积极汇报,主动沟通,加强联系,努力争取,依靠持之不懈的工作,赢得了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理解配合。

加强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的目的在于促进和推动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政策法规深入实施的8年,也是山东省农机化发展最好最快的8年,政策法规对山东省农机化的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支撑推动作用,并取得了巨大成就。

农机化水平快速提升。2004年以来,全省农机总动力和农机总值持续增长,农机装备结构大幅优化,机械化水平稳步提升。目前,全省小麦、玉米等两大粮食作物生产基本实现了机械化,花生、棉花等经济作物和设施农业机械化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全省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历史性变革。

扶持力度不断加大。2004年至今,全省各级财政用于农机化发展的投入达到60多亿元,其中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7亿多元,直接受益农户70多万个;全省落实农机深松、桔秆还田作业补贴4亿多元,农机化创新示范工程项目补助、阳光工程农机培训补助和农机合作社奖励资金2亿多元。

机构职能有效加强。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更名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增加了一名副巡视员职务,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列入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烟台、枣庄、德州等市及部分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机构名称得到了理顺和恢复。

发展环境大为优化。省委、省政府把农机化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战略举措,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年省委一号文件都要求大力推进农机化,省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要加快发展农机化,省里还把农机化水平列为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市、县党委、政府也都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农机化发展,全社会关注、重视、支持农机化的氛围日益浓厚。

 

湖北:政策法规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

农机化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政策的有力支撑和法规的有效规范。近十年来,在农业部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湖北农机化政策法规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推动了湖北省农机化事业有序快速发展,农机装备总量高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农机作业水平稳步提升,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生产等重难点环节实现突破。

近年来,湖北省农业机械化呈现良性快速发展态势,主要得益于政策法规的有力推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提升了机构地位。随着《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农机监理机构作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地位,在全国也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由省农业厅内设的处级机构,升格为副厅级参公管理单位,2010年更名为湖北省农机局。2008年10月,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纳入了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全省大多数市州和部分县(市、区)农机监理所站已进入参公管理单位序列。

二是增加了资金投入。在工作经费方面,为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省农业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高效实施。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增加到100万元,全省各市州县也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据统计,2012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累计达到2000多万元。在项目投入方面,根据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政策要求,全省各级农机部门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对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械直播、农作物秸秆还田等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开展试验示范、技术培训和农机作业补贴,据统计,全省共争取农机化项目专项经费达到3000多万元。在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方面,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规定,自2010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300万元省级农机公共服务能力专项资金,重点加强农机推广、安全监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三是加快了重点农机化技术推广步伐。从2004年开始,湖北省重点推广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明确了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为全省农机化重点推广技术的地位,并列入了目标考核,从此湖北水稻机插秧推广走上了一条高速路,2012年共完成水稻机插面积839万亩;2007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示范推广油菜机械化直播和收获、秸秆还田技术”;201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秋冬播工作的通知》更是提出要“推进农艺农机结合,提高秋冬播质量”,各地大力推广油菜机播、机收和秸秆还田机械化技术,2012年,全省共完成油菜机收503万亩、油菜机播300万亩、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800万亩。

四是强化了服务体系建设力度。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之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再次在融资、土地流转等方面,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倾斜。包括孝感春晖、天门华丰、天门中绿、安陆联禾、襄阳双丰收、监利三丰在内的一批优秀农机专业合作社在湖北不断涌现,今年全省农机专业合作社有望达到1400家,而且规模不断扩大,运行更趋规范,对于提高湖北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政策的积极引导和法规的规范保障下,湖北省农机化实现了良性发展,但农机化的发展依然存在许多障碍和困难,亟需解决的突出困难主要有五点:一是基层农机部门力量薄弱,主要表现在乡镇农机推广机构不全,人员不稳,大多数乡镇只设立一个农机岗位,且人员是兼职,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对农机化的需求;二是农机服务体系功能有待提升,经营模式和经营规模需要创新和扩大,土地有序、合理流转需要加快;三是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播和秸秆还田处理等关键技术环节的推广缺乏有效支撑,继续推进的难度加大;四是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落实方面进展不一,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实施的压力增大;五是农机“三率”提高难,缺乏有效的手段。

针对以上问题,省农机部门准备在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播和秸秆还田的作业补贴,以及农机免费监理等方面加大政策争取力度,进一步完善湖北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为农机化发展保驾护航。

 

江苏:加强立法创新 营造农机化发展法制环境

近年来,江苏始终把政策法规建设作为推动农机化发展的基础工作来抓,顺应农机化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农机立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完善扶持政策,为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2007年,江苏省省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将市、县两级政府安排购机补贴专项资金法定化,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规定农业机械场库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办理,创设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采取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方式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机具实行全面监理,明确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法律地位,强化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

2008年,省农机局向省人大、省政府提交《关于我省秸秆机械化还田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该《决定》是一部特色鲜明的地方性法规,突出了秸秆机械化还田利用方式,确定财政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实行补贴。《决定》颁布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12年,省财政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专项资金2.1亿元,各市县财政的专项投入达1.2亿元。

2010年,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实施安全鉴定,确立创建农机放心消费环境的目标,农机销售者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等制度,为向农民推荐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构建公平有序的农机市场秩序提供了依据。

为促进本地区农机化发展,无锡和徐州两市积极推进农机立法工作。2005年,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农机维修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管理。

多年来,江苏省农机部门加强政策创新,完善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省政府两次出台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10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扶持政策,全省13个省辖市和大部分县政府也相继出台了贯彻意见。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机局《关于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提出粮油生产、高效设施农业、耕地质量、科技创新、社会化服务、安全和质量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等七大推进行动,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农机化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是大力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2008年,省政府明确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确定对农民投保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给予不低于保费总额50%的财政补贴。实际执行过程中,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保费补贴达80%以上。2010年,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增加了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及其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目前,江苏省已初步建立农机保险扶持政策,2012年前三季度,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已超过4000万元。

三是探索农机报废更新政策。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要求对报废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更新计划和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可给予追加补贴,并对补贴资金来源、报废技术条件、回收企业许可等方面作了规定。几年来,江苏省在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试点中取得一定成效,今年,结合农业部农机报废更新试点要求,省农机部门还将进一步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工作。

四是建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政策。2009年以来,省级财政共投入4200多万元对48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建设实行专项补贴,市县财政也加大配套投入,带动农民投入2亿多元。常熟、张家港等地政府统一规划农机场库用地,解决了合作社机库用地难题。全省引导110个农机合作社和25家农机企业零距离对接,在购机优惠、新机具试验示范、维修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企社共建”,推出“平安农机通”、“双优加油卡”,为农机合作社提供信息、用油等服务。

五是开展农业机械化水平监测评价。为科学指导农机化发展,2010年,省农机局和省统计局制定《江苏省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农业机械化水平进行监测评价,监测结果直接应用于全省农业基本现代化考核。2012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及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决策部署,省农机局、省委农工办、省统计局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考核验收办法》,为考量各地是否达到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提供了具体标准。

 

浙江: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构建特色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法规政策,推动全国农机化发展步入了快车道。浙江省紧密结合实际,大力推进地方立法,研究出台促进新政,不断健全完善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并充分发挥其基础性、导向性、规范性作用,为探索农机化发展新道路提供了坚强保障。

在地方立法方面,浙江省坚持千锤百炼铸精品的原则,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2004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就第一时间着手谋划推进地方立法。在立法推进过程中,省农机部门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及国外有关立法经验,还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就农机农艺相融合、扶持政策、农机具更新等问题专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2012年7月27日,省人大审议通过《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并于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在促进政策方面,浙江省坚持改革创新敢为先。多年来,浙江在矛盾与困惑中大胆探索,在探索与实践中寻求突破创新,走出了一条富有浙江特色的政策创新之路,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机化发展政策体系。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关于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等政策意见,省农业厅、省发改委联合编制《浙江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2008-2012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极大激发了农机部门改革创新的工作热情。主要实现了四方面的突破:

一是致力于加快推进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率先实施农机作业环节补贴政策。早在2007年,浙江就对水稻机插、统防统治实施每亩20元的财政补贴,2008年补贴范围扩大到油菜机收,并将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亩40元。省级财政资金不定预算指标,执行“预拨资金、据实结算”办法,六年累计补贴水稻机插面积589.15万亩、油菜机收面积62.24万亩、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987.8万亩,省、县两级财政投入补贴资金达5.7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2.73亿元。正是在这一政策的促动下,粮油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得到有效破解。2008年以来,全省水稻机插面积增长了10.3倍,油菜机收面积增长了7.4倍,粮食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了14个百分点,达到64.8%。

二是致力于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能耗农业机械,率先出台拖拉机报废更新政策。即对本省籍拖拉机报废后购买补贴目录内机具的,在享受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追加10%(单机追加补贴限额1万元)的鼓励政策。不少市县还推出地方粮票,萧山、余杭、永康等地对申请报废的拖拉机给予每台500—1000元不等的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出台了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政策,自2012年开始,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全年计划报废拖拉机8578台,涉及省补资金800万元。今年,农业部将浙江省列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份,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截至目前,全省拖拉机报废数量已达2万余台,有效地推动了农机存量结构的优化,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是致力于加快破解高效生态农业关键环节农业装备落后和技术不配套等问题,率先设立农机化促进工程财政专项。启动开展“一区、三工程”建设,即农机化示范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工程、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示范工程和“平安农机”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粮油及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加快推进粮油及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和农产品贮藏加工机械化;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着力加强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建设。五年累计安排项目资金近7000万元,实施项目198个。依托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全省目前已建设省级以上农机化示范区11个、农机化示范基地1025个、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4800余个。

四是致力于加快推进农业生产设施化进程,率先出台设施农业设备补贴政策。经农业部同意,浙江省于2010年将设施农业钢架大棚以项目化形式列入补助范围,2011年将玻璃温室纳入补贴范畴,并研究制定“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设施农业钢架大棚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三年来,全省安排设施农业设备补贴资金1.86亿元,有效推动了集智能化、集约化、自动化于一体的设施农业的普及应用,并在沪杭甬等高速公路沿线、杭州湾两岸、环太湖和沿海一带形成多条设施农业生产带,成为浙江现代农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未来,浙江省将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围绕贯彻落实“一条例一意见”,努力在几个难点上实现破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提升支撑保障能力。一是在金融创新上破题,积极推进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农机具按揭贷款试点,研究制定农机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缓解农民购买大型农机具融资难问题;二是在保险服务上破题,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机保险制度,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增强农机户抗风险能力和事故后恢复再生产能力;三是在用油补贴上破题,探索建立农机燃油补贴机制,着力破解农机作业用油难、用油贵问题。

 

新疆:积极构建政策法规体系 全力优化农机化发展良好环境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新疆农机管理部门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顶层设计、系统构建、高位推动、狠抓落实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大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力度,积极构建新疆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农机化发展长效机制,有力促进了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先后公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保障。为了落实好国家一系列农机化政策法规,自治区也已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及配套规定近十项,与国家政策法规一并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新疆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

在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中,自治区主要采取以下四项做法:

一是顶层设计,科学谋划。2004年4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为了充分借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东风,自治区加紧修订1998年制订的《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1月,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使得新疆成为全国最快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省区,而且法规中对“三大市场”执法监管规定也是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6年,自治区财政还依据新修订的《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中有关促进农机化发展内容,将农机局上报项目列入当年财政A类预算。2007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新修订的《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进行全面修改,并于2011年8月正式下发《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是因地制宜,深入调研。为了使修订的政策法规体现出对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农机发展的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增强可操作性,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之前,自治区农机局就已和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法制办在全区开展调研,针对新疆农机化发展不同于内地省区的实际,反复进行座谈研究,最终形成了具有新疆特色的农机化管理条例。同样,政府《意见》的出台,区农机局也是早在2005—2006年就在农机系统内部精心组织进行认真调研。为了保证调研取得实效,区农机部门制定了详细的调研提纲,同时,设计了大量的切实可行的调查表格,通过深入调研,全面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制约和影响全区农机化发展重大、关键问题有了较全面的把握。在此基础上,还用客观数据和事例,有力有据地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修改1999年政府《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2007年,由自治区党委农办牵头,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畜牧厅、农业厅、林业厅等七家单位组成三个调研组分赴南疆、北疆、东疆进行全面综合调研,最终出台了一个具有较高含金量、可操作性强、指导新疆今后一段时期的农机化纲领性文件。

三是积极沟通,争取支持。为了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厅局的支持,区农机局在《条例》修订和《意见》出台过程中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各个阶段,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为了让相关部门最大限度地了解农机、理解农机化工作,几年来,每次重大农机活动甚至是出国考察农机部门都会邀请相关厅局同志参加。另外,为了缩小分歧,针对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法制办及相关厅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自治区农机局还专门组织再次调研、走访。同时,特别重视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农办的沟通力度,争取他们的支持。

四是健全机构,加强执法。近年来,为认真履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赋予农机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农机部门充分依托农机化法律法规,加快组建地、县两级农机市场监管机构的组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机市场监管体系。截至2011年,全区经当地编委同意成立的地、州级农机市场监管机构已达到11个,县(市)级农机市场监管机构44个,执法人员超过300人。未成立农机市场监管机构的县市,也已内设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积极推进农机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通过开展农机市场互查、春耕生产等重要时节农机市场专项整治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机市场执法监管力度。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区共开展农机市场执法检查100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7500人次,检查农机营销、生产企业及维修点4250家、2000余种型号农机产品,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00余件,受理投诉500余件,共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农机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外,积极推进“平安农机”创建和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黑车非驾”等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11年,自治区已创建自治区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27个,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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