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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责强制保险仍是看起来很美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已于近日完成意见征集,其中指出,“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有专家称,目前政策层面力推食品安全责任险立法成为强制险种,可解决其遇冷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险,其实早已不是啥新鲜事物。它不仅在国外早已出现,且近年来在我国也已被一些保险公司开发为新险种。只不过,我们的“食责险”投保对象,基本上是出口食品企业。其在国内,一直遇冷的原因,与国家并未力推;大中小企业因自身实力、成本考虑及市场环境使然,仅有高端的大型食品连锁企业具有投保意愿;因投保基数低,不足以搅动保险业巨头逐利的欲望等密切相关。目前,“食责险”在我国其本处于险种的末端地位。

  投保“食责险”既对消费者,也对经营者有利,更可令国家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社会管理精力,但为何却难以如国外那样全面推广呢?

  首先,这与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及保险业、政府等对“食责险”的宣传不够有关;加之广大民众的社会化保险细分意识不强也有关系,全社会性的“食责险”氛围尚待形成。

  其次,食品企业与交通领域的“交强险”所对应的车主,尚难同日而语。一般而言,拥有车辆的车主,其在经济能力上,基本上都对“交强险”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其个体差异性不大。而我国的食品加工企业情况,则千变万化、大小不一,特别是我国传统食品手工业小作坊的广泛存在。如果像专家所言,以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形式,来推行“食责强制险”,其当下难度较大——如何让千千万万小食品经营户纳入强制险中呢?毕竟,这些小食品经营户的经营成本,本来就是一个重要问题。

  第三,如果对食品经营者也像“交强险”那样一刀切,实行“食责强制险”,这还要面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的问题,以及同一地区不同的食品经营规模差异问题。这种千差万别的情况下,“食责强制险”保额的确定、赔付额度等,也是极为棘手的难题。

  最后,实行“食责强制险”,就要考虑到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定性问题。其定性与交通事故相比,在技术、机构、人力、资金等方面,目前都无法与交通事故的勘察、定性相提并论。食品安全事故的定性更为复杂和困难,这也会成为消费者、经营者及保险公司之间容易推诿扯皮之处。另外,食品事故有大有小,经常性发生的一般性食品问题,其还存在着保险赔付额小,但索赔过程麻烦、索赔成本高的问题。

  可见,“食安险”强行上位成“强制险”,目前仍是看起来很美。专家们不妨在回答了社会的疑问与关切之后,给出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解决之道,那时,我们才能说:信专家,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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