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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重在从严“治官”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法的一大亮点,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的情形,可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修订草案明确了“未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落实了相应的处分规定,包括三种可给予开除处分的行为,并增设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这些细化、完善和增设的规定,剑指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充分体现了治食品重在“治官”、“治官”贵在从严的原则。

  “治官”何以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如此重要?食品安全治理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退市召回和食品销毁制度,到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再到建立食品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创造良好的诚信经营环境,都是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推动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守法、规范经营。第二个层面,是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监管责任。第三个层面,是社会公众积极行使权力、履行责任,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包括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等。

  上述三个层面中,第二层面的监管责任居于核心地位——只有从法律上细化、强化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追究消极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才能促使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才能给他们施以严明的责任约束和沉重的责任压力,并通过他们将约束和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推动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大修是食品安全从严“治官”的一个新起点,接下来在立法修法上仍有大量工作要做。目前,食品安全法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未能与《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渎职罪进行有效衔接,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对此也未有直接涉及,这不利于追究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据国家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将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可以看到,这将是下一步食品安全修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今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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