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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征集食品安全“黑名单”线索


  我省正式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定期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公示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谭皓)大到发现黑食品加工点,小到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市民一旦遇到这些情况,都可以向食品安全“黑名单”提供线索。

  在征集意见后,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辽宁省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已从本月11日起执行,将惩戒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省食安办负责人介绍,“黑名单”企业线索,将面向市民征集,一旦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从黑食品加工点到超市买到过期食品,都可以向辽宁省食品安全 咨询投诉举报建议电话96151反映。监管部门将对搜集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及时调查,并定期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公示。将企业信用与金融信贷、食品 进出口、重大活动、旅游食品保障及行业扶持等政策挂钩。

  除依法吊销许可证照外,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期满未再发生不良行为的,由监管部门予以解除。

  ■新闻提醒

  一年被投诉两次查实 就可能进“黑名单”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十种不良行为之一,即列入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后果严重的。

  2.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3.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4.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5.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

  6.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伪劣食品的。

  7.合法企业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8.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9.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谭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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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产品不合格拟召回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就像发现汽车有质量问题而实行召回一样,我省拟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的产品实行召回。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条例(草 案)》规定,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 动召回产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拒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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