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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股市模式 建立食品安全三大监管措施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毒豆芽”、“牛肉膏”又接踵而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人们不得不喊出“保卫餐桌”的口号。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食品监管体系的问题,又该采取哪些有力的措施呢?

  4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出席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标本兼治,改革并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机制,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可谓一语中的。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1914年在《他人的金钱》中提到:“公开是救治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端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中国证券市场自创立以来,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将信息公开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来做。“三公”原则早已耳熟能详、深入人心。就涉及所有消费者的食品来说,它涉及面最广,一个细微的不安全因素都可能造成大范围的危机。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品监管完全可以借鉴证券市场上行之有效监管办法。

  一是借鉴证券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做法,对添加剂和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各种各样的添加剂生产厂家(包括工业和食用)都要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可借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推行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企业可将添加剂生产情况在指定的互联网上进行披露,首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省级地方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披露。

  添加剂生产厂家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各种产品的产量、销量,销售的对象和数量。如有的信息涉及公司经营机密(如销售对象等),可要求厂家将该类信息可向主管部门备案,备查。当然,主管部门应保证这些信息的隐秘;如有泄露,需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厉处罚,以保证生产厂家的权益。

  其次,各食品生产企业也要进行信息公开披露。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食品包装上是否依法在醒目位置、以清晰字号表明产品所含成分。是否明示有添加剂在内,是否用警示字号标明其含量,是否给消费者以明晰的知情权。

  二、各食品生产企业也要以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开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披露期和披露处所与添加剂生产厂家相同。披露内容主要包括,添加剂从何处购入、购入量、使用数量、剩余数量等。如涉及商业机密,相关信息可向主管部门备案,备查。同上,主管部门应保证这些信息的隐秘,如有泄露,需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厉处罚,以保证生产企业的权益。

  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在产品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要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通过建立这种类似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对添加剂生产厂家和食品加工企业的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情况一目了然。这样,就可从源头上对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对于这两类企业,如果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数量对不上号,则应严查其去处,以防添加剂流入非法企业。

  添加剂生产厂家和食品加工企业建立这种信息披露制度,并不会大幅增加它们的运营成本。倒是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会有所增加,这就需要强化一线食品监管机构的力量。比如需要充分调动各地的食品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类似于各地的证监局等机构),让它们充分的发挥监管、监察的作用。

  添加剂和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这种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就好比扼住了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咽喉”。这项制度的建立可以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挡住非法添加,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是引入证券市场的风险警示和稽查制度,对一般违规企业实施标注警戒制度,组建“全国食品安全稽查总队”。

  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给予公开警告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可以引入资本市场上“披星戴帽”、“暂停上市”、“直接退市”和“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证券市场有《证券法》及相关一系列配套法规,食品市场也有《食品安全法》等配套体系。证券市场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可以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比如给违规的添加剂和食品生产企业“披星戴帽”,对严重违规的给予“暂停上市”,对引发恶劣影响的则让其“直接退市”。对于违规的个人,则可直接采取“市场禁入”的处罚。并且,将这些信息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让涉案企业负起道义责任,承担商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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