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复,并说明其理由
八、加油站建设项目审批
审批事项:
加油站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
[2004]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审批机关: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一)“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级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加油站发展规划的要求;
2、由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集团所属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
3、项目切实可行,设计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将建站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建设部门项目选址意见书交当地县级经贸部门;
2、县级经贸部门核实并绘制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后报省辖市经贸委;再由省辖市经贸委将申请材料与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表统一报送省经贸委。
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的,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报告;
3、省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加油站发展规划及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同意建站的批复。
4、申请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也按上述程序报批。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批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电话:025-83398221
加油站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九、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审批事项: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审批依据:
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第七项:开展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省级贸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批准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立2—3家独立的专业旧机动车专业评估机构,使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以保证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独立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至少有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估价师和5名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其设立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持省级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审批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产权清晰的由社会第三方中介人组成的独立法人资格;
3、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
4、有固定鉴定评估场所,配套服务措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5、必须具备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5名(允许有2名兼职)以上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从业人员;从事专业鉴定鉴定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或工作经验;
6、具有统一规范的鉴估操作程序及科学合理的鉴估工作程序、标准、方法;
7、有规范的公司章程、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8、法律、法规和载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审批程序:
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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