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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典当行事项审批

 

审批事项:

设立典当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变更

1、新设立典当行的审批。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3、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等事项的审批。

审批依据:

    1、新设立典当行的审批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22号)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22号)第十四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3、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等事项的审批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22号)第十七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或达到1000万元和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审批条件:

1、新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典当行变更有关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章程,变更住所的要有符合要求的新的营业场所;

(3)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

1、新设立典当行: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及县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商贸局)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无罪证明;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县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向省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送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统一报省经贸委审查;

(3)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经审查复核后进行审批,报国家商务部备案登记,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下发给典当行。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1)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向所在地县及县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商贸局)提交下列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无罪证明;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县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向省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受理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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