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省辖市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依据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划和条件的出具批准试点文件;
4、申请单位持省经贸委的批准试点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报者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书面报告;(2)省辖市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3)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合伙人、出资人简历;(5)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评估师的工作简历;非兼职的高级鉴定估价师和中级鉴定估价师的未职承诺书;(6)企业的公司章程、治安保卫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7)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来源凭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批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处(省酒类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398224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流程图
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资格核准
核准项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核准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文)中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核准条件:
1、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核准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县、市政府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
2、县、市政府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3、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定点厂(场),省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和申报条件,核发统一的生猪定点标志牌。
核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核准处室:
市场运行调节处(省酒类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312070
生猪定点宰厂(场)标志牌
资格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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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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