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经审查复核后进行审批,报国家商务部备案登记,并领取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下发给典当行。
3、典当行变更有关事项:
(1)典当行向所在地县及县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商贸局)提交变更有关事项的申请报告。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住所的,应提交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无罪证明;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变更股权结构的,应提交经具有法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法人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和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及无罪证明,以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县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向省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受理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审查;
(3)省经贸委审查复核后进行审批,报国家商务部备案登记,重新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下发给典当行。
审批时限
1、新设立典当行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省经贸委在商务部典当行发展规划下达后,每批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筹备情况进行核查,经国家商务部备案通过后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下发给典当行。
2、典当行变更有关事项:
自受理之理起20个工作日(对资料不全的,在补齐材料直至符合要求后20个工作日)。
审批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电话:025—83391568
典当行审批流程图
典当行变更审批流程图
企业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七、设立拍卖企业审批
审批事项:
设立拍卖企业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
1、申办者向省辖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有关材料。
2、省辖市主管部门对申办者的资料进行受理,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向省经贸委提出转报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报者的有关资料随文上报。
申报者需提交的材料:(1)申报者的书面申请;(2)省辖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投资者属自然人的,须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是法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经营场地使用证明。(7)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拍卖师承诺书。所聘拍卖师须符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省经贸委对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和规划的予以批复。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批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电话:025-83302481
设立拍卖企业审批流程图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5/2004-12-9/224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