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渔业、水利)厅(委、局、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中央财政安排“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和沿海渔民减船转产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持方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要符合《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农渔发〔2010〕44号)、《全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规划(2011—2015年)》(农办渔〔2011〕70号)的布局及任务安排,重点支持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继续支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在渤海公共水域和长江流域组织开展生态性、实验性、标志性放流和四大家鱼亲本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人工鱼礁(或海洋牧场)建设三年以上(包括地方资金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工作基础较好,有科研依托,技术路线合理。减船转产要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渔民自愿的原则。
二、规范管理要求。增殖放流苗种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要求,规格与上年基本保持一致。经济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确定须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按照技术规程开展放流,加强公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须在农业部公告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并选取一定比例进行标志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种植为主要建设内容,重点支持渔业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重要渔区和减船转产重点地区;要明确具体科研院校作为技术指导,在项目实施海域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注明有关项目信息。减船转产首先利用以前年度减船结转资金进行,结转资金确实不足的,再申请中央财政减船资金;减船和培训补助标准与上年相同;沿海省级渔业部门负责渔船合法性审查、核实收缴相关证书和证明,并将减船和补助情况公示(不少于一周)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向补助对象支付资金。
三、做好组织申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和减船转产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与上年保持一致。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编制本地区2014年补助资金申报书,于5月20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编制的2014年项目申报书,于5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
四、加强资金管理。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与上年保持一致,严禁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庆典、论坛等活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账,并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按律严肃处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省级渔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做好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验收结果要归档保存。省级渔业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要于12月1日前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检查验收、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实际减船船名册等。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4/2014-05-24/103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