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18日,包括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通过国际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8文本)。
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UPOV,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2008年,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植物新品种专项任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赋予新品种保护种业管理属性。
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理纳入其中。
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关键性制度纳入。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种子法》实施,并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提升了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将DUS测试确定为品种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加大了对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处罚,赔偿数额明显提高。明确了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总则》,将新品种保护列为知识产权重要类型。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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