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拥有多个联合国粮农组织批准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加强对我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条约,农业部组织起草 了《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guolinan@agri.gov.cn;
(2)传真:010-59191831;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国际处,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附件: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履行相关国际义务,促进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农耕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经联合国粮农组织批准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GIAHS),即“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些系统和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可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整体保护、协调发展,动态保护、功能拓展,多方参与、惠益共享”的方针,建立“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当地居民提供粮食安全、生计安全和社会福祉的物质保障;
(二)蕴涵生物资源利用、农业生产、水土资源管理、景观保持等方面的本土知识和适应性技术,具有多种生态功能与景观生态价值;
(三)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丰富的文化多样性,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智慧,在社会组织、精神、农事信仰和艺术等方面具有文化传承价值;
(四)得到遗产所在地居民的普遍支持,具备保护与发展的条件;
(五)完成基本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设立遗产管理机构,出台保护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由县、市(地)级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
跨两个以上县、市(地)级行政区域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第七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的,确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农业部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要求与标准,从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候选项目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
第九条 经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由农业部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遗产)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遗产所在地县、市(地)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遗产的基本特点与保护要求,结合当地农业与农村发展实际,积极采取动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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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4/2013-09-30/1030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