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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斤1.07元


关于印发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中晚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中晚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中晚稻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11 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 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8元,以201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1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2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 号)

有关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四条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 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11 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的规模和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在已开展粮油3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中晚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可通过县内集并或适当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农民售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必须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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