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农业部在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2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4月1日;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2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9月25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4/2011-09-02/97405.html
上一篇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公布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