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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创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


致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公开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人: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农业部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组织全国农业系统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恶意、反复侵犯他人品种权以及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性成效,维护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单位)协助全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证品种权的有效性。请按照规定缴纳授权品种年费。涉及授权品种更名的,请及时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涉及品种权转让等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登记。

  二、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撤销相关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已经取得授权品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先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而后被授权的,品种权人可与持证企业协商合作事宜,如达成合作协议,应及时将合作协议提交发证机关存档,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如未能达成协议,品种权人要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请撤销相关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三、积极提供线索,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如发现他人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授权品种,请立即向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单位(人)住所地或品种权人所在地的省农业厅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举报;发现跨省侵权的,也可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举报。如果发现他人假冒授权品种或者“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请立即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在举报侵权行为、提供违法线索的同时,请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关证据。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举报电话:010-59192121。各省农业厅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举报电话请到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www.cnpvp.cn)查询。

  四、积极开展维权活动。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品种权人有三种途径维护权利,一是通过发表声明、协商处理等方式和侵权人进行协商解决;二是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三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依法行使追偿权。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对初步审查合格公告后被授予品种权之前发现侵权品种权行为的,品种权申请人应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关证据,在品种权被授予后依法行使追偿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致全国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公开信

全国种子生产、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农业部决定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组织全国农业执法系统集中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恶意侵犯他人品种权以及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避免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发生,请在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遵守《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受保护品种,自觉接受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与监督。

  二、生产或经营受保护品种的,应获得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对已按《种子生产许可证》计划生产授权品种种子的,持证企业应积极主动与品种权人协商,签订相关授权许可协议并及时提交给发证机关。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须承担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三、销售受保护品种必须使用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注册登记的品种名称,不得将受保护品种种子装入其他品种包装袋中冒充其他品种种子销售。

  四、受委托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侵权或假冒受保护品种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有效防范侵权和假冒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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