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忌“翻烧饼”对新增农民无地问题莫“等着瞧”(权威回应)
主持人:编辑赵蓓蓓权威部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解决无地农民生存难题的途径:
●用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解决
●通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途径,缓解生活困难,解决长远生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户间通过经济手段解决无地或者少地问题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等办法,落实和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财产权益,以利益保障解决无地承包难题
问:本期问题是山西武乡县的一位农民提出来的,他所遇到的无地可种问题目前在农村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该怎样看待、对待这一问题?
答:村民李克勇在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实质是承包期内能否根据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和《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人口变化而调整承包地。所以,多年来,对于承包地,各地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这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农户家庭承包,承包期内农户新增人口亦对其家庭承包的全部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只要二轮承包时其家庭承包到了土地,就不存在该农户新增人口无承包地问题。
问:从来信看,一些农民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不太了解或理解。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政策有哪些?其意义何在?
答:我国土地承包的基本政策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统一发包的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是保持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三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农民依法取得了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予以确认。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一般而言,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承包方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四是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施这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义在于,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给了农民一个长效定心丸,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实施了约30年。这期间,无论是农村人口还是国家的农业政策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据了解,这些年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情况如何?
答: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鼓励农民增加农业长期投入,在耕地承包期15年即将到期时,于1993年宣布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2008年又要求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首轮承包后,1994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是针对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提出的指导意见。意见确定了承包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几年实践,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调整承包地的做法,负面影响大,甚至成为一些地方随意调整承包地、加重农民负担的手段。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对此作了进一步完善,要求机动地“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2002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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