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政策法规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建设文明、公平的现代化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只有妥善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使她们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土地承包长期稳定制度才能体现它的合理性和完善性。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考虑。首先,要加强法律保障,确保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要加大土地立法和执法力度,以法律形式对土地承包的长期和稳定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严格禁止随意调整,依法保障农民在承包期间的长期土地使用权不受侵害。其次,及时合理解决土地一轮承包以来的一些遗留问题。要稳定二轮承包必须把一轮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先解决好,应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纠正世俗的歧视和偏见,自觉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和肃清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充分调动起广大农村妇女生产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在农村各项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农村妇女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首当其冲的在土地承包权问题上遇到权益受侵问题,由此产生的土地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矛盾之一。具体表现为:近几年随着我镇部分村土地被油区单位征用,个别反映村委会在执行土地延包政策、发放安置费等问题时,部分农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这些问题包括,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农嫁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因而在与责任田相关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她们享受不到土地安置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结婚外嫁但长期在本村居住或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得不到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一些村规民约与现有法律相矛盾等;另外,一些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统婚嫁习俗使农村妇女易在出嫁流动中失去土地。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在广大农村,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男娶女嫁”、“从夫居”还是男女结婚成家的主要形式,这就必然导致农村妇女因结婚而流动。这种流动不管是村际、县际流动,都会影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关系中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长期以来形成的各个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关系也是明确的,不能随意调拨,出嫁妇女就很容易在流动中失去土地承包权。 
        (二)土地政策的不稳定和统一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连续性。为了调动农民对土地的热情,稳定农民的长期预期,从而解决农业投入问题,提高农业生产力,就需要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但是,农民既需要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有需要平均占有土地,在人地矛盾的压力下,大部分农村地区随着人口变动进行了程度不一的承包土地调整。但问题是各地微观土地政策并不统一,有的村为保持稳定一直未做调整,有的村进行了一次或多次土地调整,并且这些调整土地的“土政策”中有大量内容并非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所规定的,受传统影响较深的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在内的各种非正式约束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上占了很大的空间,其产生的效力有时甚至大大超过政策法律等正式约束。这样就容易导致出嫁妇女在居住地变动中失去土地承包权,很多妇女出嫁后娘家的承包地被收回了,但到夫家却分不到承包地。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建设文明、公平的现代化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只有妥善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使她们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土地承包长期稳定制度才能体现它的合理性和完善性。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考虑。 
        首先,要加强法律保障,确保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要加大土地立法和执法力度,以法律形式对土地承包的长期和稳定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严格禁止随意调整,依法保障农民在承包期间的长期土地使用权不受侵害。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